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15 10:49:07 liugl 36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5 15:58:14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我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我局制定了《新乡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暂行办法》,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5日

新乡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风险,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紧密融合,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7〕17号)和《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16〕32号),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和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政府资金投入较多、涉及国有资产金额巨大或对我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评议,是指综合运用情报分析和调查研究等手段,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议、分析和评估,形成专业性咨询意见和建议,为政策制定、产业规划、管理决策、项目引进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保密原则。

第二章 评议对象与主要内容

第五条  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下列经济科技活动时进行知识产权评议:

(一)产业战略规划及政策制定;

(二)以技术先进为由,财政资金及国有资金扶持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海外并购和国际合作;

(三)财政资金及国有资金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核心技术转让、关键技术研发、核心技术引进和重大技术改造等项目;

(四)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重要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

(五)涉及知识产权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并购、重组、剥离、转让项目;

(六)其他需要组织知识产权评议的项目。

第六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所涉及知识产权的类别、数量、法律状态、权利续存期等;

(二)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拥有权利的真实性和对知识产权处分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所涉及知识产权与项目、技术方案的相关性;

(四)所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之间依存、交叉关系及其独立实施的可行性;

(五)项目、技术方案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规则、显失公平的知识产权条款;

(七)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部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及制度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评议的知识产权事项。

 

第三章 评议的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市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共同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

第八条  申报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申报书。

(二)市知识产权局与第三方评议机构签订评议项目委托书。

(三)评议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出具知识产权评议报告。

(四)对于特别重大的知识产权评议活动或应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知识产权专家会同项目申报单位,共同听取评议机构的汇报,审核评议报告和评议成果,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由政府部门牵头申报的重大经济科技知识产权评议项目,所需经费由财政列支;企事业单位申报知识产权评议项目,市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担负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专家或者服务机构应当科学、公正、及时提出知识产权评议意见和建议,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知识产权评议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运用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并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切实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第十二条 在实施知识产权评议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专家组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法违规泄露项目所涉及的各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人为操纵评议结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本规定的,将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